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关键词: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职业活动义利之辨内容提要: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
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
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一、引言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涉及的是一个很具体的制度,但却包含有丰富的学理内涵
不同国家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突显出不同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在这一问题的做法上的发展,折射出不同时代道德观念的变化
本文利用比较法上的资料,分析欧美主要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方案,将他们的做法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试图揭示导致其差别的原因
透过对这一问题的剖析,对民法规范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有益的思路
二、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拒绝与承认中国民法的主流理论和实践长期以来否认无因管理人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1]80这样的观点,到现在仍然处于通说的地位
对此我们可以援引由权威民法学者参与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债权总则编》的相关内容
该草案第670条规定:“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之权利
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在解释该条立法理由的时候,学者是这样说明的:“我国现行法对于管理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没有规定,鉴于无因管理本为社会善良行为,法律鼓励社会成员从事无因管理,但不鼓励社会成员通过无因管理为自己谋取利益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而收取报酬,与无因管理制度为他人利益而存在的基本目的不合
”[2]34由于把无因管理行为看作是一种体现了利他主义的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举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