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2页论经济责任制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一)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1-6-13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康德一、责任、纪律与自主: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一)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作为公有制中的经济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公有制组织之间及组织内部的一种经济法律制度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一种管理关系,同时是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责任制通过法定或是约定的法律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和经济核算采取奖励和制裁来实现对于主体行为的引导
由此,经济责任制是一种完全的法律制度
它是指,在公有制领域内的经营管理中,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相互承担经济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
广义的经济责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领域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关系,如私营企业的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与股东的关系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经济责任制实行的主要范围有: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大,上级对下级;国家与公有组织之间,如国有企业对出资的机关、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如实行内部承包或岗位责任制等
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责任制,不同于以往所称的经济责任制[1],如"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这种经济责任制只是一种局限于公有竞争性组织内的管理制度,忽视了经济法中经济主体的统一性
作为强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我们所指的是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不仅仅是对公有竞争性组织而言的,它同时存在或应当存在于经济管理机关为代表的所有公有制组织
实质上,企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