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修改和补充部分)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修改和补充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劝告变更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一)大藏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接到前条第(一)款的申报后,认为有必要审查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如果签订是否会发生下列任何事态之情况时,可将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期间延长,但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以4个月为限:1
损害国家安全,妨害维持公共秩序或妨碍保护群众安全
给与引进该技术的事业同的日本国的事业(包括相关的事业)活动及其他日本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明显的恶劣影响
(二)大藏大臣及事业主管大臣,接到依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后,认为如果签订有关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可能发生前款各项所列的任何事态时,要听取第五十五条之二规定的外汇审议会的意见,对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申报者,依政令规定,可以劝告其变更或中止该引进技术合同的条款的全部或一部
但是,可以劝告变更或中止的期间,为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按同款和次款规定被延长的期间届满之日止
(三)进行第(一)款规定的审查需要听取第五十五条之二规定的外汇审议会意见情况下,审议会鉴于该事业的性质,提出在同款规定的4个月期间内陈述意见有困难的意见时,关于同款规定的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的期间,不拘同款的规定,可定为5个月
(四)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至第(九)款的规定准用依第(二)款规定进行劝告的情况,关于必要的技术性换读,以政令规定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删除)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第六章之二外汇等审议会第五十五条之二〔设置〕应大藏大臣和通商产业大臣或者应大藏大臣和事业主管大臣的咨询,为了调查审议关于外汇和对内直接投资等或者引进技术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