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政策要点梳理2011-12-610:26段文涛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上海的交通运输业携部分现代服务业即将率先起航,开启我国第二次大型税制改革的破冰之旅
税改后的基本规定本次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上海市的其他个人,从事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即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的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本次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称“试点交通运业输纳税人”),应当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试点交通运业输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海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交通运输业务的,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