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试论我国农民社会保障下四、对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构想目前在国际上尚没有在大范围解决无固定收入的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功经验,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也比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晚得多(例如德国,雇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分别在1883年、1889年建立,而农民的养老保障、医疗保险分别在1957年、1972年建立;[36]在日本,雇员的医疗保险建立于1922年,而适用于包括农民在内社会一切成员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却是在1958年建立起来的
[37]这是由社会保障制度自身所具有的风险性所决定的
因此,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更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将会带来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
近年来,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问题,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见解和观点
(一)关于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有人认为,在有孝文化传统的我国,家庭养老一直是养老的主要方式
然而,目前在农村,有半数老人在年老时或仅得温饱、或被子女遗弃,生活质量非常低劣
因此认为,应利用利益机制来改善养老状况,即,使老人拥有一定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就是具有由子女或他人赡养或照料的经济手段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明确老人是他所承包土地的权利主体,老人有权决定,在他年老或去世之后,由谁继承土地的耕种和收益权
如果老人与子女同住,可以把属于老人的那部分田产划出来以供养老之用
如果子女不愿为老人养老,则由集体请人供养,土地耕种和收益归供养人所有
有人则认为,由于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对土地的养老保障作用估计过高
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户所有,也没有自由转让权
土地数量少,农产品价格低,单靠土地是无法维持生计的
农村老人如果单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老年生活的基本需要
在农民家庭的经营收入中,近40%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