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一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认为—申请---不告不理性质---具体行政行为(二)复议与诉讼的关系1、相同之处(1)处理对象相同
--具体行政行为(2)程序上相似“不告不理”、被申请人或被告恒定;不停止执行;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
(3)都属于救济行为
(4)两者的目的和作用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处理税务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2、区别(1)审理机关不同
(2)审查对象的范围不同
复议:全面审查—合法合理诉讼:合法(3)审理的权限不同
诉讼:有限变更权—处罚显失公正(4)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审理方式:诉讼----公开审理复议---书面审理直接审理听证审理审理制度:诉讼----二审终审复议---一级复议总局---总局(复议)---国务院(5)适用程序不同
3、衔接(1)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先复议—后起诉—征税行为特殊规定: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选择适用
注意:相对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情况:复议规则86条规定:(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调解程序:(一)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
(二)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三)提出调解方案
(四)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二)全面审查原则—一事一申请不受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四)一级复议原则例外:同级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