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兴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的“质量控制”、“控制政策”、“控制程序”等专业术语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定义相同
第三条公司的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单项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公司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必须遵照本制度,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全面质量控制第一节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控制第五条公司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对公司执业质量负全面责任,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法人出任,出资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质量控制委员会下设质量监督部,负责:(一)对以公司名义承接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二)对公司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研究和评估,为内部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提供参考意见;(三)对各分公司的执业质量实施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各分公司设立质监部,由各分公司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对各分公司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职业道德原则第八条公司员工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廉洁的基本原则,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公司员工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公司从业人员如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四)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五)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员工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