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为准确评估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根据国水普办[2011]47号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和省普办印发的《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对省级和市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的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进行规定
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市级水利普查机构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县级以下水利普查机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的方法和组织实施方式
二、组织实施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各市级水利普查机构清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组织各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县级水利普查区域清1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清查数据成果上报后,及时组织各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做好县级以下水利普查区域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省级和市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抽调熟悉水利普查的工作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质量抽查工作组,具体负责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复核结果做好数据整理和分析计算等工作
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应配合质量抽查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并抽派人员参与和协助做好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复核
省级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方案,由省水利普查机构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统一制定,并采用专业和地市相结合的方式,分片区组建质量抽查工作组负责开展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复核工作
三、抽样方法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和《江西2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的要求,水利普查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应以普查区划单元作为抽样对象,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样区,对样区内全部普查对象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现场复核
(一)抽样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应分以下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