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9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十月九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九章电子公文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