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促进汽车维修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以下简称汽车维修企业),均应参加质量信誉考核,遵守本细则规定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汽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汽车—1—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二类)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第四条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五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二类)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评定:(一)AAA级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