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在建设期内对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
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对各自所承担的工程分别进行评价
第四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信誉评价不替代正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由铁路局组织评价;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由铁路公司(筹备组)组织评价;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
第六条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办法附件1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分
质量信誉评价的评分按平时检查占60%,集中检查占40%的比例计算
第七条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和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每项评价指标的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平时检查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对所有参建施工企业的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2次
对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项目扣分必须经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施工企业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并注明原因
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凡符合附件1内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纳入平时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次平时检查的结果,已应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上网公布,尚未开通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