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制度》《品質管制程序》出貨品管程序辦法編號版本日期Q07-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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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的為加強本公司產品之品質管制,使貨品於送出前,能確保品質之無瑕疵,特訂定本規章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製造完成之產品,至出貨前之品質管制程序,悉依照本規章管理之
權責單位製造部品管中心為本規章之權責單位,權責單位主管經承認單位授權,負責本規章之管制,並確保依據本規章之規範作業
出貨品管程序規定2
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指品質保證單位,將生產單位送驗之產品,依美軍抽樣計劃CNS2779(MIL-STD-105D)表、一般檢驗、第二水準,AQL依不同機種之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入庫前檢驗2
生產批送驗1)每台成品在製造生產線上裝配完成後,應先經製造單位之QC全數檢查,並確認為良品
2)經確認為良品之產品,以「生產批送驗」方式,送交出貨品管單位抽驗
【註】「生產批送驗」指同一生產單位,同一日生產之同一機種成為一批,送交檢驗
3)出貨品管單位依檢驗結果,填製『成品判定單』
【見】【附件1】表單:Q07-T01『成品判定單』
4)檢驗結果之確認與判定,由生產單位之主管與品質保證單位之主管會同確認,若有爭議則由上級主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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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1/01(智囊團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頁次2/29頁1)被判定為『接收』之該批,須附『成品驗收單』辦理入庫手續,由生產單位送交倉儲單位
2)抽樣檢驗,發現有輕微缺點之產品,須經生產單位確認後,立即送回生產線修復,並將修理之內容記載在『成品驗收單』之備註欄內
【見】【附件2】表單:Q07-T02『成品驗收單』
拒收重流被判定為『拒收』時,除須將出貨品質單位抽樣檢驗時,發現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