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与受理的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监督范围(一)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桥梁等工程建设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备案)前,到海南省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范围如下: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口路、国省道及省和国家立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运输厅立项的专用公路项目新建、大修及改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省质监局”)具体负责
2、省政府有关下放工程项目,如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市县立项的公路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二、监督申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书》1份(格式见附件一),包括《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及和质量监督申请其他资料(另册装订)
1、提交《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4份(格式见附件1),包括登记书中的各附表4份
2、提交《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4份(格式见附件2),包括登记表中的各附表4份
3、提供项目工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程序批复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合同文件、工作计划等管理文件,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预算文件(不低于合同价投标价的1
5%)、建设工程一切险的复印件1份(见附件3)
(二)在工程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