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对策与研究摘要:商业银行是一个以一种特殊方式经营货币的企业,风险与生俱来
现阶段商业银行依旧以信贷业务为主要资产业务,将其视为利润的增长点
在贷款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不良资产已成为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中无法规避的事项,也是阻碍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
因此,如何管理不良资产、控制不良资产、化解不良资产是银行今后工作的首要任务
虽然我国银行业已采取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此,笔者就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处置对策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一般理论银行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assets,NPA)是指无法给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资产
银行的NPAs一方面表现为虚拟资产形态,即表明产权的所属;另一方面,又表现为非虚拟资产形态,即表明具体资产的实物表现形态[1]笔者这样定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到期没有收回或预计不能收回的信贷资金加上本金和孳生利息及商业银行已垫付的本金和利息,其实质就是经营成本的续加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是金钱价值的权利与利益的集合;是金钱之债;是债事法律关系的产物,其包括主债和从债,银行不良资产中的主债或多或少的会涉及到利息债
利息债务问题,是以给付利息为标的债务,换言之以支付本金的收益为内容的债务[2]
利息债务既具有从属性[3],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还会受到存续期限的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质权、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4]
在资产质量分类中,特别是针对商业银行中不良贷款的确认及数量的精确的估算,可提出全部或部分贷款坏账准备金的数额
在国际上,其通用办法是将贷款分类和评级,以阐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的大小,全面精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真实的风险价值
纵览全球,仍未有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