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法律责任调研报告行政不作为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二者同为行政行为的方式
但由于行政不作为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长期以来并未引起足够重视
尽管近年来理论界对其研究日益深入,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总体来看,观点不一,分歧较大
本文借鉴部分相关研究成果,拟从行政不作为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出发,探讨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机制进行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张:1、程序说
认为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行政不作为①
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
如果方式“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②
认为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但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③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方式进行法律评价的结果④
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疑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⑤
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申请说,认为应以相对人的申请为依据,以行政主体未履行申请要求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为必要条件⑥
上述诸学说应该说各有所长,也都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均有偏颇之处,相互之间存在不少争议
主要如下:1、行政不作为是否有违法与合法之分
产生此分歧的主要第1页共10页原因在于部分学者将履行不作为义务纳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