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质量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领域关键质量岗位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对其他领域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均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有关产品、服务、过程的质量管理检验试验、统计分析、体系审核的人员以及相关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要领域包括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单位,中央企业,申请政府质量奖励、省级名牌产品的单位,上市公司1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关键质量岗位包括:分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以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技术主管,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审核人员等
第四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和高级质量工程师三个级别
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并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五条通过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资格,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其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关键质量岗位中,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必须取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技术主管、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必须取得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质量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助理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