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质量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重要领域关键质量岗位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对其他领域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均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有关产品、服务、过程的质量管理检验试验、统计分析、体系审核的人员以及相关理论、技术与应用研究的人员。本规定所称重要领域包括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准入制度的单位,中央企业,申请政府质量奖励、省级名牌产品的单位,上市公司1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机构等。本规定所称关键质量岗位包括:分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以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技术主管,质量认证机构的质量审核人员等。第四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和高级质量工程师三个级别。助理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并按规定评审取得。第五条通过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资格,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其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六条关键质量岗位中,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必须取得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技术主管、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签发人等必须取得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质量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助理质量工程师以上资格。鼓励从事质量工作的公务员考取质量专业资格,增强管理技能,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2同负责质量专业资格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总装备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质量专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人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社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第二章考试第八条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十条人社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第十二条申请参加助理质量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中3专以上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第十三条申请参加质量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助理质量工程师资格或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二)取得博士学位;(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五)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六)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高级质量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博士学位,获得质量工程师资格或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质量工作满2年;(二)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质量工程师资格或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从事质量工作满3年;(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获得质量工程师资格或受聘担任工程师职务后,从事质量工作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