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同时废止
新旧《上市规则》的对比,详见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中的新旧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做好新旧《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年报显示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解决的;或者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公司新增前述情况且情节严重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情况说明、相关机构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等文件,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二、已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的公司,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揭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存在因触及其他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第10
14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自《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报送本所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九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