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F1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2007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quota&calculationmethodof(报批稿)2007-××-××发布2007-××-××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良友、杨辉、刘建芬、任岚
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联合企业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钢铁企业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分别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企业(含不锈钢)的电炉炼钢工序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吨钢可比能耗吨钢可比能耗是指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所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
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2电炉钢冶炼电耗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冶炼过程中的单位合格产品用电量
3电炉电力耗用量是指报告期内炼钢电炉变压器一次侧表,即炉前电度表指示的耗电量,包括为提高电炉钢质量服务的LF等炉外精炼炉所耗电量
不包括电炉炼钢工序(车间)的其它用电量
4电炉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钢坯(锭)量-本期产生的炼钢废品量-本期发生的炼钢责任退货量+供铸造用合格钢水量
3限额指标限额指标见表1,适用期限为2006年~2010年
表1限额指标指标名称计量单位限额指标吨钢可比能耗千克标准煤/吨≤590电炉钢冶炼电耗(普通钢)千瓦
时/吨≤550电炉钢冶炼电耗(不锈钢)千瓦
时/吨≤4504计算方法4
1吨钢可比能耗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