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风险是来自对方违约的信用风险
由此而建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仅成为市场惯例,也符合当下各国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
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与传统债之担保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实质是提前兑现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证金方式缴付
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这套新型金融担保机制对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企业用户而言可能代价过高
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适用之普适性的同时合理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海升—大摩案”在2008年金融海啸曝出的中国企业衍生品交易重大损失事件中,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升)与国际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下面的两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大摩国际)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摩亚洲)——之间的外汇掉期合同争议(以下简称“海升-大摩案”)无疑最引人关注
[1]海升是一家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中国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中国陕西省开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的民营企业,其产品大量出口国际市场并以美元作为产品出口的主要结算货币
为避免因人民币升值而导致以美元计值的贸易应收账款的汇率损失,2008年7-8月间,海升经时任公司评级顾问大摩亚洲的介绍,与大摩国际订立了为期5年的两份外汇掉期合同
在这两份外汇掉期合同中,海升承诺在2013年9月前分别按1:6
828和1:6
8555的固定汇率每月向大摩国际兑换5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人民币
合同还约定,大摩国际有权在外汇掉期合同履行6个月后随时终止该合同
2008年10月,海升与大摩国际将上述两份合同合并,并分阶段设定了新的合同汇率
[2]在新合同下,海升有权在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不超过3800万美元的解约金而提前终止合同
海升与大摩国际的交易虽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