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No.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特点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政府、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等行为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业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国际性、技术性、安全性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私法和公法的结合制定法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No.2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现状:在电子商务立法条件和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歧,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相对滞后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国家。目前,国家和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计算机和网络管制方面,对于实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还没有出台。1、计算机和网络管制立法2、《合同法》3、电子签名法开始起草4、特殊行业监管第二章网站设立和网络信息服务No.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No.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服务行为合法服务内容合法No.5域名、域名法律保护问题一、域名命名规则单位选择域名不能违反一下规定:(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National”、“cn”等字样域名;(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4)不得使用已注册的企业或者商品名称;(5)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相关利益的名称2、域名申请域名申请提交的相关材料:(1)域名注册申请表;(2)本单位介绍信;(3)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本单位依法等级文件的复印件。二、网络服务提供商1、网络服务提供商分类: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按服务内容区分:(1)网络服务提供商,ISP;(2)网络接入提供商,IAP;(3)网络内容提供商,ICP;(4)网络平台提供商,OSP;(5)应用服务提供商,ASP。2、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2)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3、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一下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基本可分为服务行为合法义务和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1)、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的义务;(2)、BBS业务专项申请义务;(3)、身份明示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4)、提供合法信息的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5)、信息内容记录义务。5、确保提供合法信息,至少所提供的内容不包含九种不合法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6、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1).网络中介服务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2).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信息的合法性不负事先审查的义务,但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3).如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合理时间”内负有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信息发表后的任何时间、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若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