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16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二○○八年九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