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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8]160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相关内容的通知》(办建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与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二○○八年九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日常检查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一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一的集中评分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附件2)记录公示。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路局检查的,检查扣分在项目管理机构汇总。第十一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构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并汇总。第十四条当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时,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检查结束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第十六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每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应对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于考核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总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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