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法规分析发表日期:2003年11月22日出处:上海证券报网络版作者:童林已经有152位读者读过此文2002年12月24日10:17一、现行的法律规范解决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以非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为主,这一特殊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外国投资者要想获取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必须依靠收购非流通股份才能达到目的
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解决如下问题:(一)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准入
2002年3月11日颁布的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准入的产业范围及程度作了新的规定,放宽了外资准入行业的部分限制,增加了鼓励项目,这是目前我国规制外资介入形成垄断的主要途径
(二)外商应具备的条件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外商的经营能力、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和信誉及能否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持续发展的能力作了要求,这是对拟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在资格上作出的框架限定
(三)转让涉及事项的审批及监管部门
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历史经过了从允许到暂停再到有限开放这样一个过程,审批机关也经过了由原国资局、体改委到财政部再到现在各部门各司其职的过程,现行规范作出了转让涉及的不同事项由不同部门审核的规定
(四)转让采取的方式
前述《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方式
目前还没有以该种方式转让的案例,如何竞价有待实践
(五)国有股向外商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1997年3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确定了国有股向外商转让的定价原则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转让股份时的定价方式仍以该原则为基础
(六)转让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明确了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和监管申报程序,使协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