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应如何表述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从概括的方法而言,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两种:一是脱离刑法具体规定,只从刑法理论上予以表述
按这种表述方法进行的表述又非统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认为所谓信用证诈骗罪(1)“是指具有法定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
)(2)“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3)“是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银行款项的行为
”(注:梁华仁、裴广川主编:《新刑法通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注: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1页
)(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0页
)(6)“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二是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并结合刑法理论予以表述
如认为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注: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1页
)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