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编辑时间:实施时间: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评论人次:页面功能:发文内容:所有行业全国1280【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112010-1-122009-1-1信息披露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1页共21页第三条本规则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则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
公司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