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股本證券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15
01本節適用於可認購或購買由發行人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獨立發行或授出該發行人的股本證券的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及附於其他證券的認股權證(「認股權證」),但不適用於任何根據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僱員或行政人員股份計劃授出的期權
附於其他證券但不可分離的認股權證是可轉換證券,亦須受(如屬適用)第十六章(可轉換股本證券)或第二十八章(可轉換債務證券)的條文限制
02所有認股權證於發行或授出之前必須經本交易所批准;如屬可認購股本證券的認股權證,另須在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批准(除非該等認股權證是由董事會根據股東按照發行人的上市協議授予的一般權力發行)
在無特殊情況(例如挽救重組)出現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本交易所方會批准發行或授出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1)就認股權證的行使而將予發行的證券(當與須就任何其他認購權的行使(如該等權利即時予以行使,不論該項行使是否獲准)而發行的所有其他股本證券合併計算)不得超逾該等認股權證發行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的20%
根據符合第十七章規定的僱員或行政人員股份計劃授出的期權並不受此限制;及(2)該等認股權證須於發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後至五年內失效,並不得轉換可認購於原來認股權證發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內或五年後失效的證券的其他權利
03為召開上市規則第15
02條規定的會議而寄予股東的通告文件或通告必須至少包括下列資料:-(1)就認股權證的行使可予發行證券的最高限額;(2)認股權證的行使期及行使權開始生效的日期;(3)行使認股權證應付的款項;(4)轉讓或傳送認股權證的安排;(5)持有人在發行人清盤時的權利;(6)就發行人股本的變更而更改證券的認購或購買價或數目的安排;(7)持有人參與發行人進一步分配及/或發售證券的權利(如有);及(8)認股權證的任何其他重要條款概要
04如申請認股權證上市,本交易所一般會實施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