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湾企发〔2009〕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业:为规范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快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国土资源房管局、规划局、劳动局等部门起草了《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并经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第六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44号)、《关于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见》(青政发〔2008〕40号)和《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意见〉实施细则》(青湾企发〔2008〕8号)等文件规定,建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资金平台(以下简称资金平台),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设立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专户,专项核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收支
第三条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平台资金主要来源于搬迁企业土地公开出让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平台资金支出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搬迁企业土地补偿(含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费用等支出)、土地前期整理开发费用、土地出让有关费用、规划论证费用、投资补助、组团区域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搬迁企业享受各项搬迁政策原则上以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规划、评估等费用后的数额为限,特殊情况的超出部分需补助的报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搬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