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解释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27项,其中前3项属于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后24项为考核指标。一、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将下达的污染物削减计划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列入减排计划的相关企业。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计划。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文件确定。二、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该指标同时包括一年内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指由环保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考核时依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确定。单独创建环保模范县的,考核范围为全县域。三、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即: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一)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投资。(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四)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等。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财政、环保部门文件、数据确定。四、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经济增长率是指城市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度增长的百分率。经济持续增长率是指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平均值。即:本年国内生产总值-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100%上年国内生产总值C1+C2+C3经济持续增长率C=3式中:C为经济持续增长率,C1、C2、C3分别为考核前三年的经济增长率。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公报、文件确定。五、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单位GDP能耗特指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能源消费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要将各类能源换算成标准煤作为统一计量单位。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文件、数据。城市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单位GDP能耗=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单位GDP用水量是指域内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考核数据依据上级政府统计、水利、环保部门文件资料确定。城市总用水量(吨)单位GDP用水量=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工业增加值是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指规模以上企业。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环境保护部门文件、资料确定。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工业增加值(万元)六、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即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全年算术平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SO2年日均值≤0.06mg/Nm3,NO2年日均值≤0.08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