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解释陕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共27项,其中前3项属于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后24项为考核指标
一、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
将下达的污染物削减计划分解到下级政府和域内列入减排计划的相关企业
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计划
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文件确定
二、三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义的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的事故
该指标同时包括一年内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指由环保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考核时依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确定
单独创建环保模范县的,考核范围为全县域
三、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不低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
5%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即: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00%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一)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投资
(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四)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等
考核时依据上级政府统计、财政、环保部门文件、数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