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于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2012-10-0716:13:12来源:《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关键词:背俗故意纯粹经济损失内容提要:“背俗故意致损”,是在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必然会遭遇的一个问题
德国民法典立法者设立第826条时,并不具有利用该条将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相连通的直接目的
第826条的功能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
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的实质功能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批判,并且在学说上出现了将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作为第826条核心功能的观点
故意要件的本质是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维持行为人的预见性
法解释对该要件有所软化,但不宜将故意降低为重大过失
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存在于判例之中
应当借鉴动态系统理论,以本土判例为素材,建构我国的“背俗故意致损”判例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是德国侵权法关于过错责任的“三个小概括条款”之一(德国民法典第826条)
“三个小概括条款”系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过失侵害权利”、“违反保护性法律”和“背俗故意致损”三个基本类型
其中,“过失侵害权利”原则上保护绝对权,“背俗故意致损”虽在形式上可以同时保护权利和利益,但由于“过失侵害权利”在权利保护上的要件要求更低,故“背俗故意致损”实际上仅对利益保护有实践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使我国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更接近于法国模式,即“一个大概括条款”
在该概括条款中,权利(绝对权)和利益形式上受到平等对待,同受过错责任之保护
因此,我国基本法律层面未出现专门保护利益的“背俗故意致损”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1条将人格权利与人格利益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