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部门:市工商局提交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或者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承诺时限1.名称冠以“武汉”字样的,即办。2.名称冠以“湖北”字样的,需网上报经省工商局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3.新设立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先在当地登记机关现场查询是否重名(即办),后直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4.已落户武汉的企业,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收到按规定报送的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以下简《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企业持此《意见书》到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办理。二、办理前置审批(一)卫生局前置审批武汉市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武汉市餐饮业卫生许可武汉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武汉市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发改委前置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受理部门:市发改委提交文件:1.项目单位申请(其中含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的承诺);2.项目申请报告(应具备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3.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表;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由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供)。办事程序:1.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2.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3.市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确认申请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配套文件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环保局前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设立三、合同章程报批申请部门:市商务局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一、必备材料(1)申请报告(2)《武汉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正本)(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正本)(4)工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5)企业合同、章程及其附件(正本)(6)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合法开业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7)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正本)(8)投资者经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或资信状况证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