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案的立法理念及影响刍议陈益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032)摘要:萨班斯法案突出“以刑治市”的基本理念,标志美国资本市场全面进入“依法治市”时代,使“依法治市”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得到了全面的贯彻和落实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法案的影响,及其揭示的资本市场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及其法制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萨班斯法案;公司监管;市场监管作者简介:陈益民,供职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中图分类号:DF962文献标识码:A2006年7月15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即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对全球在美国上市的全部公司(包含所有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正式生效
该《法案》对公司治理、会计师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严格要求,并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一部法律,不仅对上市公司产生了严峻的挑战,而且对美国资本市场的监管作出了前所未有的调整,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
为此,我们拟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法案的实质进行分析,并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方面,作一些思考
《法案》突出“以刑治市”的基本理念从法案所涉及的内容来看,它是自1933年美国证券法通过以来,美国证券法律制度所经历的最大调整之一
综观《法案》的规定,可以发现,《法案》突出了“以刑治市”,或者是“乱世用重典”的基本理念
这一《法案》不仅开创了资本市场新的监管时代,而且把依法治市,即以法律手段治理市场,推向了顶峰
大幅加重对公司管理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是《法案》非常重要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1:一是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虚假的刑事责任
《法案》第906节(a)规定,公司定期报告应当清楚地反映公司重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应当对此出具书面声明
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知道定期报告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