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创新型企业的培育发展,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根据《绍兴市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0〕49号)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10]1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实现产业技术进步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认定条件第四条市级创新型企业申请范围为在绍兴市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五条市级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绍兴市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等企业中推荐,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三)研发机构健全
建有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有较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
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