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2009-07-10来源: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
第四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
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