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犯罪规范虚拟空间网络犯罪不等于计算机犯罪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网络犯罪是对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2)网络犯罪是指以接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利用互联网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网络犯罪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它包括行为人在因特网上制造电脑病毒、窃取机密情报、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等非法活动,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受到了大多数与会者的否定,因为计算机犯罪中不仅囊括了作为其高级形式的网络犯罪,同时还含有其初级犯罪形式——单机犯罪,例如某人潜入机房对单机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删除或篡改,以至于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有人指出,第三种观点也过于片面,因为其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一切犯罪行为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
以网络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如通过网络进行的教唆杀人、抢劫、进行走私诈骗等犯罪,将其归入网络犯罪的范畴是不妥的
因为实际上在网络上,在虚拟空间中并不能完成杀人、抢劫、走私等犯罪行为,而必须在现实空间才能完成
同时网络犯罪中还存在许多并不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行为
比如通过破坏性手段对网络通信中的硬件设施进行毁坏的行为,从而导致机器中存储、传输的数据被破坏,这类行为给网络安全带来致命的打击,应作为网络犯罪看待,但可能发生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网络犯1罪之间的想像竞合,需结合具体情况给予不同对待
第二种观点后半段也同样存在类似的片面性
网络本身是网络犯罪的犯罪对象之一,但是否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一切犯罪都属于网络犯罪
第二种观点中前半段对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概括得较为准确
如果硬件只是作为一般性的公私财物出现,软件仅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则侵犯这种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