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实践,推动监督工作取得了不断进步
但还应看到监督工作仍是地方人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依法履行人大监督职责,努力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仍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加强人大监督,涉及到众多问题,本文仅就监督的认识问题、监督的机制问题、监督的原则问题、监督的方法问题以及自身建设和坚持党的领导问题谈点看法
一、法律赋予人大“权重位尊”的地位,人大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有十多条,概括起来有四大项,即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人大的这种性质和职权表明,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法律赋予人大“权重位尊”的地位
由这样权威机关的监督,是根本制度的监督,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保证
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
从被监督的客体——“一府两院”来看:有的地方不尊重甚至削弱人大的监督职能,不尊重甚至淡化人大的监督作用,不尊重甚至抵触人大的监督工作
有例为证:常委会在审议“一府两院”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汇报时,列席会议的应是“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职
提交审议的报告,严格地讲应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来作
但长期以来,“一府两院”的一些领导,往往借故“工作忙”、“脱不开身”而不到会,有的勉强到会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接听电话不断,批阅文件不断
其应作的工作报告也大都委托给部门负责人
一些部门负责人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