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XX市、XX市考察学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报告【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1【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市人大常委会XX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日XX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6年12月7日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垃圾处理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防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转运和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分类处理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第1页共7页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农业、水务、商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由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农业、水务、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