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投資型態與長期資金之規劃投資於大陸,長期資金之取得,來自募股以及舉債兩方面,前者為自有資金,後者為外來資金,其取得方式、使用型態、成本負擔各不相同
台商在計劃投資案之始,宜從這兩方面審慎考量,做妥善之規劃
在募股方面,應衡量大陸事業體的行業特性、業務風險、投資人之偏好、出資能力、資金來源、經營權之配置、現金流量、法令以及稅負等因素,決定適當的自有資本額與各股東的出資比率,進行募股
股東之來源可從下列方向加以考慮:一、原台商發起人之現金投資、技術投資、專利權或機器設備投資
二、上、下游同業,或因私人關係而參加投資者
三、以參與企業投資為專業之「創投公司」或「開發公司」
四、大陸上以投資為專業之政府單位
五、大陸方面之同業
六、以境外控股公司之名義(如註冊於租稅天堂、與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或租稅抵減協定之國家),握有大陸廠之股份,並在其它國家申請上市或上櫃
舉債方面,應從債權人所列之授信條件、事業體本身所具備之舉債能力、將來還本付息之現金流量、對公司財務結構與債信所產生之影響,以及因舉債而產生之資金成本等因素加以考量,而擬定適當之舉債金額,與確切可行之償還計劃
長期之舉債來源,約為以下三者:一、長期借款:可借自金融機構(如銀行或信託公司)、股東(股東借款可視日後公司業務之發展,轉為增資款)、交易對手(包括預收之權利金或保証金)、政府中有關獎勵或輔導之機構
二、發行公司債:對特定對象或不特定對象發行公司債
三、長期應付款:如應付工程營繕或機器租賃款
對公司而言,募股所得者為自有資金,屬「股東權益」;舉債所得者為外來資金,屬「負債項目」,此二者之比較如下:一、財務結構:自有資金足,則財務結構佳,應付困難之能力強,債信等級自然提昇
反之,負債總額及負債比率若高,則影響財務結構品質,降低債信等級
二、債權與股東權益之差別:舉債的情況下,債權人對公司有債息及還本之請求權,此皆為絕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