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法的若干问题(下)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利益冲突交易(一)学理上的思考学理上对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交易的论述基本上是围绕各国立法规定而进行的
大都围绕利益冲突交易概念、利益冲突交易主体(主要是关联人士)、利益冲突交易形式、利益冲突交易管制进行阐述
各国立法都没对利益冲突交易的概念进行规定,只有学理界对利益冲突交易概念各抒己见
1.利益冲突交易概念利益冲突交易就是指交易主体双方的利益是冲突的、矛盾的、有此消彼长之嫌的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产生由来已久,伴随着民事代理关系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公司法人主体在市场中的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利益冲突交易便是公司治理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各国公司立法都对公司经营阶层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予以禁止或限制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控股公司与被控制公司相应涌现市场,利益冲突交易主体双方已不限于公司经营阶层与公司本身,而是扩展到经营阶层的关联人士和公司的关联人士
至于冲突交易的主体是否应包括关联人士的关联人士,考虑到管制成本与管制效率,各国立法都仅限于第一层关联人士,也就是说利益冲突交易管制一般采取纵向双层结构来定义利益冲突交易主体范围:经营阶层与公司及其关联人士
证券投资基金的出现是证券市场纵深发展的必然,是机构投资者代替散户投资者的表现,是专业理财、理性投资的手段
一种新的经济现象给人们带来理财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陷阱,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利益冲突交易的防范也就成为各国立法和学理界关注的焦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的利益冲突交易就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的交易,但我们不能把交易主体双方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还应扩展到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与基金的关联人士
2.利益冲突交易主体利益冲突交易的主体一方是基金,还包括被该基金所控制的公司,但不包括控制该基金的公司
这是因为基金一般不存在控制性股东或控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