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立法时只注重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分类而忽略公募私募的差别,或者只重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区分而忽视各基金的差异,制定出来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都是不完整的
应该对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分别立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既包含了对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调整,又涉及了对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但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仅仅通过第101条来体现是远远不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主要提供者,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市场交易费用的主要支付者
保护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就有效保护了基金市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一章中,而且贯穿于整部基金法律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最大特色在于强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话语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冲突交易的规定甚为简陋,不足以防止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中的有害冲突交易
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并采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沪深两市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明确将利益冲突交易予以规定
我国应采取利益冲突交易准许制,并明确规定哪些利益冲突交易是绝对禁止的,哪些是相对禁止的,哪些是允许的
我国公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由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他机构均不得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我国私募基金管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也就没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
我国出台私募基金管理法规,应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范围、组织形式、资本条件,并授权监管部门核准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关键词调整范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利益冲突交易基金管理市场准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获得通过
作为基金业的根本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为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带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