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建议隐私权被世界各国法律吸收,主要是在二战之后,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法律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隐私权
其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类型:[1]将其作为人权问题提出来,在发展演变中逐渐融入宪法中,例如美国和前联邦德国;[2]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其内容散见于有关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例如在刑法、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中加以规定
采用此种立法例的国家如前苏联和我国;[3]采用判例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如英联邦国家
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立法例,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司法上对隐私权保护呈加强趋势
这也表示了隐私权保护的深刻的社会及现实意义
加强隐私权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标志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正如前面指出的,隐私权是文明人的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文明人的基本需要,注重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加强隐私权保护也有利于保护个人安宁与安全感
给人们留出个人空间充分发展个性,免受他人非法侵扰,不但不会影响反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此外,保护隐私权还有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
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往往受到一定的法律、道德、政策、思想观念等的指引
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准则,其指导功能是法的功能中最首要的功能,是“指法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法律在指引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性的优势
(一)国外的隐私权保护状况在美国,隐私权是指任何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毫不相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