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立法借鉴的理性选择与反思-------兼对《物权法(草案)》的回应余能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物权/物权立法/财产法内容提要:我国物权立法应选择最适合我国实际,又是当代最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物权立法可以从英国财产法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也可以从俄罗斯立法经验中获得启示
我国物权法草案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存在一些不足,应加以完善
一择善而从:借鉴选择应斟酌的因素法律的借鉴是近现代立法普遍存在且不可缺少的现象
通过借鉴不仅可使本国立法更加完善而且也是各国实现法律文化交流与传播达到共同繁荣和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在资讯发达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东西方各国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法的理念都在伴随着国际间贸易的发展和经济、文化及技术的交流而呈现出广泛地相互借鉴、相互交融的发展态势
法律问题,特别是有关物权立法问题,总是同一定社会的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相联系,一个完全脱离于本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不与其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物权法制度是不现实的、也是无益的
因此,在物权立法借鉴问题上,除应坚持充分利用本土法律资源、为主,大胆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为辅的原则外,还需要对向谁借鉴、借鉴什么和怎样借鉴等问题有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考量,即处理好借鉴的理性选择问题
借鉴的理性选择总的要求就是择善而从
所谓"择善而从",即要求立法者在处理向谁借鉴、借鉴什么时不凭自己主观上的感情偏好,也不受长官意志或某个学术流派的学术观点左右,而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从本国的社会实际出发,选择最适合本国实际需要,又是当代最先进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在物权立法的借鉴选择上应斟酌以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因素:(一)所借鉴之立法的可借鉴性因素这一方面要求:第一,所借鉴之立法本身与当代之相当立法比较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既能满足现时代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又较好地吸收当代本领域先进性的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