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研报告20*年以来,*工商局根据相关信息,经过多方取证和内查外调,成功查处了多起银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
这些案件无论是违法的性质、类型、行为方式,还是涉案领域都基本相似,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性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银行在从事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限定借款人选择其指定的或是在其指定范围内选择评估单位从事抵押物评估业务,未经其认可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不予采纳
被指定的评估单位在取得评估业务收入后,根据双方约定,按评估收入一定比例(一般为10%-25%,最高达60%)给付银行费用,银行对这部分收入或是记入其他收入,或是不入账、记入单位小金库,也有的转入下属企业账户
商业银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它的设立条件、程序等有着一套特殊的市场准入规则,因而在其相关的行业经营领域没有充分的竞争自由
同时,用户对其提供的经营服务(存款、贷款等)存在较强的依赖性
它显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独占地位经营者
本案当事人正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限定用户(即借款人)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同时假借“手续费”等名义收受被指定经营者给付的贿赂,是典型的限制竞争与商业贿赂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行为没有过多隐讳,但在定性处罚过程中,基于银行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等原因,当事人提出以下观点:1
指定评估机构是为了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正性,是预防金融风险的需要;2
银行安排专人对有关评估活动进行了管理,收取费用是基于其劳务投入应得的报酬;3
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主管部门管辖
一、预防金融风险是否能成为限制竞争的理由发放贷款是银行的主管业务之一,而放贷过程中出现“坏账”、“死账”等情况也是银行业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如果不执行审慎的经营规则,贷款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必然带来金第1页共6页融风险,甚至诱发金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