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一节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第四条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第1页共9页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
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