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报告与拆迁赔偿评估报告的适用探讨5篇执行程序中司法评估报告与拆迁赔偿评估报告的适用探讨摘要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某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为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
申请执行人赵某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棉纺厂拥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人民币230万元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棉纺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法院委托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棉纺厂所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评估,整体估价为人民币4282000元
执行过程中,恰逢道路改建工程需要拆迁被执行人棉纺部分厂房(01区块门卫室、02区块办公楼、03区块食堂、12区块仓库)并征用公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
2011年3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评估单位作出的《拆迁评估报告》对上述拆迁范围内厂房及土地合计补偿估价人民币824812元
而法院委托评估单位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估价人民币211706元,土地估价人民币713664元,合计人民币925370元
两份估价报告差价近10万元
在法院得知被执行人棉纺厂即将面临部分厂房拆迁的情况下,及时将协助执行手续送达拆迁指挥部,要求协助扣留拆迁补偿款
对于本案,哪份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解决查封财产处置与拆迁补偿问题的标准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均不能擅自处分
对于本案,可以肯定的是未经查封法院的许可,被执行人无权处分查封财产如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工程建设指挥部无权对被第1页共3页查封的各个区块房屋予以拆迁、发放拆迁补偿款给被执行人,否则将承担追回或者赔偿责任
那么在工程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