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港区通航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寿港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寿港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寿港区水域是指以下范围内的长江干线水域
上界限:长寿长江铁路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3
下界限:北岸瓦罐窑与南岸石柏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6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行与避让第五条船舶在港区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航行规则》等有关航行、避让规定
羊角堡水位9米以下时,还应遵守《川控规定》
第六条羊角堡水位8米以下时,禁止船舶在观音滩至龙舌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2
3-583公里)水域内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应当在下码头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七条骑马桥水位6米以下时,周家碛至无花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0
8公里—591
4公里)水域禁止船舶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舶应当在周家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八条船舶在港区靠泊、离泊前,应了解作业水域的航道及周围船舶动态,加强联系和了望,并按规定鸣放声号、显示信号
在不碍他船航行的情况下,根据水域条件选择正确的掉头及靠泊、离泊方式
汛期下行到冯家湾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周家碛水域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停泊
汛期下行到长明煤码头至川维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重钢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且要根据水势流态充分考虑本船的操纵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