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243号颁布时间:2009-12-30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列举和明确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申请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契税办税指南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契税办税指南第一部分办理契税一般纳税申报办理申报基本流程提供申报资料→签章确认《契税申报表》→凭《契税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办理申报需提交的资料一、基本资料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
个人纳税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军官(士兵)证、港澳回乡证
二、分转移类型应提供的资料(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二)房地产赠与或奖励1
赠与公证书或获奖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2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3
证明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三)房地产交换1
房地产交换协议书(原件留存);2
交换双方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3
证明交换双方土地、房屋价值的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四)以房地产权属作价投资、入股1
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原件留存);2
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3
土地投资入股的,应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转让审批表
(五)以房地产抵债抵债的相关合同协议(原件留存)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六)划拨土地转让1
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留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