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调研报告欠税作为特殊债权,是一种国家债权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追讨到期债权,有的甚至放弃到期债权,或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故意逃避纳税义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为此,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有效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今年6月,XX市国税局行使税收代位权追缴欠税的两起诉讼案例均获胜诉
这在全省属于首例
本文结合其中的一个案例,对税收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运用作一浅析
20**年5月,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常州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税违法行为作出补缴税款76
1万元(罚款38万元),加收滞纳金11
3万元的处理决定
该公司先后缴纳税款33万元,目前尚欠缴税款43
1万元、滞纳金11
3万元,欠缴金额合计54
20**年5月,该公司将其价值762
6万元的纺织生产设备及厂房出售给某某织造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但b公司并未实际付款,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会计往来科目进行结算
我们经调查发现,a、b两公司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企业,截止20**年4月30日,b公司尚欠a公司应付款项269
由于a公司将其主要生产设备及优质资产出售给b公司,导致a公司已停业,无资产可供执行
为有效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款足额入库
20**年5月,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其它应收款)进行追缴
20**年6月,经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由b公司(被告)代替a公司直接向税务机关支付54
4万元税款及滞纳金,目前税款及滞纳金已追缴入库
一、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依据《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