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预制桩验收会议汇报材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第1页共8页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