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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日前,全国人大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新修订的计生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南昌不少新人为了搭上晚婚假末班车,扎堆到民政局领证
甚至有“心急”的单位已经开始削减员工的晚婚假
下文是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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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