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调研报告新修订的《审计法》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精神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适应了形势发展,总结了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惯例,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强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通过学习,就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行使好审计职权谈一点意见
1、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权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这对于我们正确地把握审计范围,理顺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机构,法定审计对象的关系,有了法律依据,也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明确了法律责任
我局已在学习《审计法》过程中,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项目管理办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2、帐户查询权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的帐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这为我们在审计中,查处多头开户、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等违纪违规问题,有了履行职责的手段
对于公款私存的查询,一定要注意证据,应慎用这一权力
3、资料、资产封存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慝、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慝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
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建议暂停拨付资金权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第1页共3页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