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中引用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随着领导对审计基础的重视,以及审计人员水平的不断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也在逐步提高
但在我们对审计报告复核过程中,发现在引用法律法规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
一、引用法条的格式不规范
正确的引用格式:(一)引用法律,只写法律名称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二)引用行政性法规(国务院所发),标明国务院,不用引发文号
如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国家各部委及省级政府所发),则需引发文单位和发文号
格式如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发[1988]288号)
二、引用旧法条
三、引用其他省市的规定四、引用的条款有杜撰成分
五、引用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
如使用不规范票据收费问题的处理处罚
有的报告引用的《XX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悖
六、引用的法规效力不够
如违规自行采购应集中采购的资产,有的报告所写定性依据,引用的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七、引用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没引用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八、处理处罚引用法条的内容与处理处罚的结果不对应
九、引用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处罚依据
内容提要: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含义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特点第1页共29页三、我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现状分析四、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和和我局及区县近两年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常见的问题(一)审计方案方面的质量控制;(二)审计方法手段方面的质量控制;(三)审计证据方面的质量控制;(四)审计日记方面的质量控制;(五)审计工作底稿方面的质量控制;(六)审计报告方面的质量控制;(七)审计程序方面的质量控制;(八)审计文书档案方面的质量控制
五、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制度,重建我局审计项目的质量控